loading ...
loading...

2007-01-30 | 唐国强的老婆生了别人的孩子

标签: 情感  出轨 
       业务员唐国强于1980年和单位的会计刘呖呖登记结婚,第二年生子唐锋。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疼爱有加。近年来,夫妻感情恶化,唐国强偶然听到刘呖呖与同学赵某过去有染,就怀疑儿子是否亲生。在做了亲子鉴定确认孩子不是自己的后,于2006年唐国强孩子以不是亲生和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刘呖呖离婚,并要求刘呖呖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原来,刘呖呖和同学赵某相好,因为赵某家庭贫困,刘呖呖家不同意,刘呖呖迫于压力,和唐国强结婚。婚前的一天,刘呖呖唱着“明天我将成为别人的新娘,让我最后一次爱你”,怀了赵某的孩子。

       这个婚姻有三个特点:

       1、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里的子女应该是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继子女或者收养子女。而刘呖呖与赵某所生的孩子与唐国强没有亲子关系,对孩子没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唐国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把小孩当成自己与刘呖呖的婚生子女抚养,付出了相当的义务,要求刘呖呖赔偿抚养费是合理的。

      2、刘呖呖有隐瞒在婚前与他人生育真相的过错行为,严重伤害了唐国强的感情,给唐国强造成了精神损害,刘呖呖应该给予相应赔偿。

      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刘呖呖的情况应该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况,因为她第二天就要与唐国强结婚了,而怀了赵某的孩子,应该属于“有配偶”的情况。

      假定刘呖呖是在一个月前与赵某有了性关系,怀孕了。而在这时间认识了唐国强,又闪电结婚,7-9个月后生了孩子。显然不属于上述4种情况,那又怎么认定呢,唐国强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由于刘呖呖的不忠实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给唐国强造成了精神伤害,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评论 (0)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类别 (情感家庭) |  发表于 02:41
您还未登录,只能匿名发表评论。或者您可以 登录 后发表。
*
 
  *中国人爱国心,搜狗输入法爱国主题皮肤下载>>
表  情:
加载中...
回复通知: 同时用小纸条通知对方该回复